遼寧省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發布時間:2014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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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規范應急處置程序,有效預防、減少和控制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保護水源地水質安全,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影響或可能影響保護區水質安全的除核與輻射事故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1.4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分級標準見附則。
l.5工作原則
1.5.1以人為本,強化預防。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強化預防、消除隱患。
1.5.2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充分發揮省內各級政府職能作用,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實行分級響應。
1.5.3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職能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1.5.4快速反應,科學應對。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和救援隊伍建設,確保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2組織體系與職責
2.1省指揮機構
成立遼寧省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應急領導小組),在省政府領導下,統一負責保護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省應急領導小組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環保廳廳長、省大伙房管委辦主任、省政府應急辦主任、撫順市和本溪市市長任副組長。
成員包括: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應急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海洋漁業廳、省服務業委、省衛生計生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省大伙房管委辦、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陽鐵路局、省畜牧局、省地勘局、省軍區,撫順、本溪市政府負責同志(省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1)。
省應急領導小組在省環保廳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環保廳分管副廳長擔任。
發生影響或可能影響保護區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省應急領導小組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成立遼寧省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分組職責見附件2),負責現場指揮工作或協助和配合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工作。
2.2市縣指揮機構
撫順、本溪市以及撫順、新賓、清原、東洲、桓仁縣(區)政府應成立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編制本轄區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省應急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組織和指揮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及善后工作。
3預防和預警
3.1預防
3.1.1固定源監管
省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保護區內各級政府和遼寧省大伙房水源環境監察局,應加強對保護區內各類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監管。撫順市和本溪市政府應根據《遼寧省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定期組織對保護區及上游地區進行排查,及時徹底清除一級保護區內一切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和二級保護區內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對準保護區內農藥、化工、造紙、制革、印染、電鍍、冶金、采選礦等高風險污染源企業,要制定搬遷或關閉計劃,限期完成;在對上游地區以及保護區內污染源清除、搬遷、關閉完成前,要強化環境監管,特別是對涉及危險化學品、重金屬、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礦山尾礦庫、垃圾填埋場等高風險企業和污水處理廠要進行逐一排查,詳細登記企業信息,建立飲用水水源地高風險源企業環保檔案、風險源名錄,從源頭控制隱患,預防突發環境事件。保護區內各級政府要積極推進有機農業,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指導農戶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推進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加強生活垃圾和病死動物隨意丟棄行為的監管,加快推進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
3.1.2流動源監管
保護區內各級政府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組織危化品運輸管理工作,禁止載有有毒、有害、易泄漏危險品的車輛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對確需由公路穿越的,各級公安、交通部門要根據當地政府指令,督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健全管理機制,實行登記管理、運輸全過程監控,確保安全。對確需由鐵路穿越的,鐵路部門應在運輸前通報所在地設區市環保部門,并派專人押運,限速通過或采取其他措施,確保安全。同時,鐵路部門應加強對該段鐵路的養護工作,保護區內設區市政府要配合鐵路部門,做好監管和風險防范工作。
3.2預警
3.2.1信息監測
(1)省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對口指導撫順市和本溪市相關部門開展對保護區預警信息、常規監測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及風險評估等工作。
(2)加強環保、水利、建設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各單位在保護區安裝的在線監測儀器要進行聯網,實現資源共享。發現保護區水質、水量等指標異常時,要遵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立即向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及可能受影響的單位。
3.2.2預警分級與發布
與事件分級相對應,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分別用藍色(Ⅳ級,一般)、黃色(Ⅲ級,較大)、橙色(Ⅱ級,重大)、紅色(Ⅰ級,特別重大)表示,由保護區各級政府負責發布。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IV級)預警: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縣(市、區)政府發布。
黃色(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由,設區市政府發布。
橙色(II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由省政府發布。
紅色(I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2.3預警響應
發布預警進入預警狀態后,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
(2)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按照規定將預警信息報送上級政府和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及時公告避免、減輕危害的通知;
(3)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4)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趨勢、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5)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或解除預警。
4應急處置
4.1分級響應
4.1.1分級響應機制
與預警級別相對應,應急響應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大)、Ⅱ級(重大)、Ⅰ級(特別重大)四級。
Ⅳ級響應,原則上由事發地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事發地縣級政府)組織實施,事發地設區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派員指導。
Ⅲ級響應,原則上由事發地設區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省應急領導小組應派員指導。當發生超出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的申請或者實際工作的需要,省應急領導小組可派出工作組,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Ⅱ級響應,由省應急領導小組組織實施,事發地各級政府應做好先期處置,并于省應急領導小組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續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Ⅰ級響應,由省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先期應急處置工作,待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到位后,根據上級安排繼續指揮應急處置,或向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移交指揮權。
在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接管應急指揮權之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事發地各級政府應履行先期處置義務。
4.1.2分級響應程序
4.1.2.1II級響應程序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啟動II級響應程序,內容如下:
(1)開通與事發地設區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分析情況,提出處置建議,調集救援力量,協助事發地政府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調集應急物資與裝備,調派相關救援和技術支撐力量趕赴現場,實施應急處置,必要時可請求省軍區支援(物資和隊伍調動程序按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規定執行);
(4)按規定向環保部、省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請求環保部支援;
(5)向省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立即啟動相關部門應急預案;
(6)通報保護區水庫供水城市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準備;
(7)及時向社會發布公告。
4.1.2.2Ⅰ級響應程序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由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啟動I級響應程序。省應急領導小組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指揮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1.2.3Ⅲ級、Ⅳ級響應程序
發生較大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保護區內市、縣(市、區)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比照Ⅱ級響應程序,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在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政府接管指揮權之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應履行先期處置義務。
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上一級政府。
4.2信息報告與通報
4.2.1信息報告
當發生或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向當地環保部門、遼寧省大伙房水源環境監察局等相關部門報告有關信息。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及遼寧省大伙房水源環境監察局,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按照規定做好情況核實及信息報送工作。
重大緊急環境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及省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在半小時內向省委、省政府電話報告初步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基本情況,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并全程跟蹤續報。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內容和時限等具體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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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主體 |
報告時限 |
報告對象 |
報告內容 |
責任單位或責任人 |
立即報告 |
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突發環境事件對土壤環境的影響程度、范圍和應對措施,應作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重要內容。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
事發地縣級或設區市政府環保部門 |
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4小時內報告。 |
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環保部門 |
|
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2小時內報告。 |
本級政府和省級政府環保部門,同時上報環保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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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環保廳 |
接到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立即進行核實,并1小時內報告。 |
環保部 |
當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縣級或設區市政府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省內各級環保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2.2信息通報
當發生或可能發生跨界污染事件時,事發地政府應在啟動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相鄰區域同級政府通報相關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4.3應急處置
4.3.1應急處置原則
第一時間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同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的擴散與蔓延,避免二次污染,減少環境損失;采取科學措施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全力保障飲用水安全,保障群眾正常生活;及時發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避免出現群體性事件;及時開展善后處置、損害評估和責任調查工作;建立應急聯動處置工作機制,完善省際、市際、軍地、部門間環境應急聯動機制。
4.3.2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責任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及時、主動提供應急救援的有關基礎資料,為后續處置創造有利條件。
保護區各級政府(或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力量,調撥應急物資,迅速開展先期處置,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源及已被污染的土壤、水體和大氣等次生污染物,避免或減輕二次污染。有關監管部門應及時提供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3.3應急監測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特點以及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條件,制定應急監測方案。根據需要確定監測點位和頻率,及時掌握事件發生的原因、影響程度和發展趨勢;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3.4應急處置
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立即動員和組織環境應急力量,調配環境應急物資投入應急處置工作,確保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應急決策實施過程中,應及時通過應急監測系統及其他信息獲取手段了解并評估決策實施效果,適時調整并完善應急決策,提高應急處置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可采取如下措施:
(1)維護現場秩序,迅速劃定污染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確定重點防護區域,并設置警示標志;
(2)組織開展緊急救援工作,確定事故疏散區域,及時疏散受影響群眾,通過各種媒介告知事故周邊單位和個人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工作,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對因污染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3)通知有關城市采取應急措施,保障飲用水安全;
(4)核實現場情況,組織收集、整理、編輯應急現場信息,保證現場信息傳遞真實、及時與通暢,有效管理現場媒體,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對口部門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4.4信息發布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政府負責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
4.5安全防護
4.5.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出入事發現場的規定。
4.5.2受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
突發環境事件受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統一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同時,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到安全場所。
4.6應急終止
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為污染源和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態發展條件已經消除時,由啟動應急響應的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后期處置
5.1調查與評估
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省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與評估工作,主要包括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原因及責任進行調查,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處理,監督整改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對環境損失進行評估。
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與評估工作,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或同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會同遼寧省大伙房水源環境監察局負責。
5.2善后處置
應急處置結束后,由事發地縣級以上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同級政府組織專家對環境損失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環境恢復、補償、安置等善后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由遼寧省大伙房水源環境監察局做好相關監督工作。
善后處置費用由造成該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按照屬地負責原則,不足部分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承擔。
5.3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保險機制,保護區內存在環境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特別是發生過特別重大、重大污染事件的風險源單位應當強制保險。
6應急保障
6.1通訊保障
保護區內各級政府和遼寧省大伙房水源環境監察局,應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和裝備,確保應急救援工作聯絡暢通。
6.2裝備物資保障
保護區內各級政府應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配置必要的應急裝備,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重點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路段沿途的各縣和重點風險源企業應急物資及裝備的儲備,確保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及時供應。
6.3應急隊伍保障
保護區內縣級以上政府,應依托消防部隊和環保等相關部門的專業技術機構建立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本單位的應急隊伍建設,形成省、市、縣(市、區)和企業四位一體的環境應急體系。確保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能夠迅速完成應急監測、污染防控和現場處置等任務。
6.4技術及專家保障
保護區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加快推進環境應急預警監控指揮系統建設,逐步建立保護區危險化學品、應急物資、典型案例及環境應急專家信息庫,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有效支持。
6.5宣傳、培訓與演練
省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級政府,應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向公眾宣傳保護區水質安全的重要意義、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電話:12369)和應對有關知識,提高公眾的防范意識。
省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級政府和重點風險源單位應按照應急預案、相關專項預案,并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培訓和演練,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6.6經費保障
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應急能力、裝備建設和培訓、演練等經費預算,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保護區內縣級以上政府要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與善后處置經費。事發地政府應急與善后處置經費不足,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請求,經省、市政府同意后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7附則
7.1保護區范圍
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范圍包括大伙房水庫、桓仁水庫及其匯水區、蘇子河穆家水庫壩下(輸水隧洞出口)至大伙房水庫和渾江桓仁水庫壩下至鳳鳴水庫壩上的兩條輸水河道。具體劃分結果為:
大伙房水庫:
(一)一級保護區:庫區設計洪水位136.6m等高線以下水體和陸地,面積為120.4km2。
??? (二)二級保護區:庫區設計洪水位136.6m等高線至分水嶺之間的迎水坡(不超過2000m)和回水線末端外延2000m(不超過山脊線)的區域,面積為290.4km2。
??? (三)準保護區: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全部匯水區域,面積為5009.4km2(不包括蘇子河輸水河道一、二級保護區)。
桓仁水庫:
??? (一)一級保護區:庫區設計洪水位309.8m等高線以下水體和陸地,面積為110.6km2。
??? (二)二級保護區:庫區設計洪水位309.8m等高線至分水嶺之間的迎水坡(不超過2000m)和回水線末端外延2000m(不超過山脊線)的區域,面積為308.4km2。
??? (三)準保護區: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全部匯水區域,面積為5009.4 km2(不包括蘇子河輸水河道一、二級保護區)。
蘇子河輸水河道:
??? (一)一級保護區:從穆家水庫壩下至蘇子河入大伙房水庫入庫口67km河道以內的水體和陸地,面積為3.9km2。
??? (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河道兩側外延100m的區域,長度同一級保護區河長,面積為12.9km2。
渾江輸水河道:
?(一)一級保護區:桓仁水庫壩下至鳳鳴水庫壩上20.5km河道以內的水體和陸地,面積為6.4km2。
(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河道兩側外延1000m的區域,長度同一級保護區河長,面積為3.6km2。
7.2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分級
7.2.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7.2.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8)跨省界突發環境事件。
7.2.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地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7.2.4一般環境事件(Ⅳ級)
保護區內發生的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獎勵及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在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在環境應急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7.4預案更新
根據保護區環境應急工作的發展、變化和要求,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預案更新的一般時限為三年。
7.5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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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宣傳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組織省內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新聞報道,正確引導輿論。
省政府應急辦:負責匯總、報送相關重要信息;傳達督促落實省領導的批示指示;協助做好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工作。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調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救援物資的運輸和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的緊急調度。
省公安廳:負責組織實施隔離、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等措施;人員疏散和撤離;監控和抓捕事故責任人;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破壞環境資源罪等犯罪行為的立案偵查。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受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地區群眾的安置,做好臨時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社會救援處置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省級應急能力建設、應急與善后處置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省政府決定退出的礦業權,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省環保廳(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執行省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和指示,提出科學的意見建議;承擔指導編制、評估、修訂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工作。
負責組織開展流域內污染源排查和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指導撫順市和本溪市開展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督促、指導、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參與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及生態環境恢復等工作。
省大伙房管委辦:負責對污染企業關停、面源污染治理等項目落實情況督查督辦,對突發環境事件后期處置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以及綜合協調有關問題。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大伙房水源地供水城市飲用水的安全保障工作,制定并實施《遼寧省大伙房水源城市供水應急預案》,會同水利廳指導受水城市啟用應急和備用水源地,并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取水口進水水質監測,保障城市飲用水安全。
省交通廳:在道路運輸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向省政府或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并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省農委:負責組織開展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對農業環境污染的調查與評估,負責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負責對劇毒和高殘留農藥銷售和使用監管,控制和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省水利廳:負責調水通道、水量和流向情況的監測,調度水利工程調水引流、引清釋污等,提供水污染應急救援所需水文資料和船舶運輸或機具設備支持;當水源地受到污染時,及時發布用水安全警報,配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受水城市啟用應急和備用水源地;參與相關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等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涉及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林業自然資源和林業生態保護工作。
省海洋漁業廳:負責涉及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省服務業委:負責協調組織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協調突發事件處置所需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
省衛生計生委: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醫療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指導開展突發環境事件中的人員現場急救、轉診救治、洗消和衛生防疫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確定突發環境事件所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及范圍。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安全教育;配合省委宣傳部做好應急處置期間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指導事發地安監部門和事件責任單位做好前期應急處置工作,參與事件調查。
省氣象局:負責應急現場及周邊區域的氣象監測和中、短期天氣預報,通報可能引發次生環境事件的災害性天氣;提供應急處置工作必須的氣象參數。
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確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時通信暢通。
沈陽鐵路局:在鐵路運輸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向省政府或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并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配合工作。
省畜牧局:負責推進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對獸藥銷售、使用情況以及病死動物隨意丟棄行為實施監管。
省地勘局:承擔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專項防治工作,防止因地質災害造成保護區水質污染。
省軍區:負責組織所屬現役、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參加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增援行動,協調防化部隊和駐遼部隊參與應急救援。
撫順、本溪市政府:負責保護區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監管工作。在省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當應急終止后,繼續實施信息公開、宣傳疏導、心理危機干預、衛生防疫及醫療救助等必要措施,防止發生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
省應急領導小組所有成員單位以及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保障方案或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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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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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下設應急專家組、應急監測組、應急處置組、應急保障組、應急宣傳組、善后處置組和事故調查組。
1.應急專家組:由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提供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意見和建議,為災害損失和生態修復方案提供咨詢和評估服務,提出保護區水質安全保障中長期規劃建議。
2.應急監測組:由省環保廳牽頭,省大伙房管委辦、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氣象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對開展應急監測工作,為現場指揮部分析突發環境事件、研判發展趨勢,提供精確數據,并提出控制和消除危害的建議。
3.應急處置組:由省公安消防總隊牽頭,省環保廳、省大伙房管委辦、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全生產監管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控制污染源,清除污染物,調水引流,啟用應急和備用水源,監控水質,防治水污染導致疾病。
4.應急保障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民政廳、省服務業委、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提供物資與應急經費保障,隔離危險區域,維護社會治安,保障道路和通信暢通。
5.應急宣傳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協助。
主要職責:做好信息發布和新聞報道工作。
6.善后處置組:由撫順市、本溪市政府負責,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修復、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醫療救治工作。
7.事故調查組:由省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撫順市和(或)本溪市政府等相關單位協助,對事件發生原因進行調查并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