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第6007號建議的答復
- 發布時間:202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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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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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環建復〔2021〕040號
簽發人:陶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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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第6007號
建議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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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龍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解決企業面臨環保與發展問題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礦山企業采礦權延續難問題
“礦山提高產能被列入新立礦業權”,礦業權審批是自然資源部門的一項行政許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是生態環境部門的一項行政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遼寧省環境保護廳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7年本)》,鐵礦、有色礦山開發(除稀土礦山開發項目外的項目),黃金采選礦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由我廳負責。環評文件的審批必須依法依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九條 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第六十七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復》(遼政〔2009〕172號),明確規定準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嚴重污染環境的農藥、化工、造紙、制藥、制革、印染、電鍍、冶金、采選礦等項目。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大伙房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批復》(遼政〔2009〕172號),在準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嚴重污染環境的采選礦項目。項目環評的審批工作按照流程辦理,環評文件的審批必須依法依規,不能跨越紅線違法審批。
中央生態環保督查辦公室介紹,近年來一些采選企業亂堆亂棄廢渣,壓占耕地林地,侵占自然保護區,污染生態環境的問題,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礦山污染問題頗受關注。開采方式采用井工開采,對生態環境也是有不利影響的,例如:地下開采造成地表塌陷問題,改變土地類型;改變了地下水的水力聯系;礦石裝卸,廢石回填采坑,廢石、礦石堆場產生粉塵,爆破產生的廢氣;道路運輸揚塵和噪聲;礦石堆場造成土壤鹽漬化,甚至污染地下水等環境問題。并非對青山綠水無任何影響。
二、企業發展面臨受限難題
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廢止《遼寧省青山保護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全面實施非煤礦山綜合治理的意見》(遼委發〔2018〕49號文)修改正在征求意見中。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屬于重點生態功能區,對于維持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具有重要意義的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是由當地政府部門申請,報遼寧省人民政府批準。
從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的角度,識別并確定需要嚴格保護的生態空間,作為區域空間開發的底線,并據此優化相關生產空間和生活空間布局,強化開發邊界管制。當生產、生活空間與生態空間發生沖突時,按照“優先保障生態空間,合理安排生活空間,集約利用生產空間”的原則,對規劃空間布局提出優化調整意見,以保障生態空間性質不轉換、面積不減少、功能不降低。應在全面分析區域生態重要性和生態敏感性空間分布規律的基礎上,結合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綜合確定生態空間,并與全國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水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發展規劃等相協調。
在新形勢下,我廳強化項目服務工作,開辟審批綠色通道,指導各市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盡快履行環評審批手續,支持企業經營活動,我廳也將嚴把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關口,做好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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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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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人大人選委、省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