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條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程序
1、申請與受理。
2、項目審查。
3、項目批準。
4、聽證與信息公開。
期限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申請時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申請書一份;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文字版一式八份,電子版一式兩份 ,報告書項目簡本兩份;
3、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審批制項目)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一份 ;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附件: